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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3095-1996)修改单的通知

2013-09-16 22:53:48 点击数: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:

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,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的规定,现发布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3095-1996)修改单。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附件:  环境空气质量标准(GB3095-1996)修改单  

二○○○年一月六日

主题词: 环保 空气 标准 修改 通知

抄  送: 各直属单位、派出机构

附件:

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3095-1996)修改单

一、 取消氮氧化物(NOX)指标。

二、 二氧化氮(NO2)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

由0.04mg/m3改为0.08mg/m3;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.08mg/m3改为0.12mg/m3;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.12mg/m3改为0.24mg/m3

三、 臭氧(O3)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.12mg/m3改为0.16mg/m3;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.16mg/m3改为0.20mg/m3